海淀区就业服务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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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淀区鼓励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海淀区鼓励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已经2024年8月29日第11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日

海淀区鼓励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多渠道实现灵活就业,依据《关于印发<海淀区进一步促进和稳定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海就业联办发〔2025〕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补贴对象为女年满35周岁不满40周岁、男年满45周岁不满50周岁的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各级政府出资开发的公共管理服务项目、享受政府补贴的其他项目不列入补贴范围。

第三条上述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在户籍地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按城镇职工最低社会保险缴纳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从事工作单位不固定、工作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灵活就业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予以补贴。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根据本市规定按年度调整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五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海淀区政务服务网“海淀区就业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线上申请;到户籍地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进行线下申请,申请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原件。
(二)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申报信息。对拟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不得公开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
(三)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在审核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申请人反馈结果。

第六条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应如实报告就业状况,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个人延迟缴费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劳动收入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每3个月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变化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户籍地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或海淀区政务网站、海淀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报告就业状况,并保证所承诺申请材料和就业状况报告的真实性,配合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核实相关就业信息。

第七条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便民服务中心应停止其享受补贴:
(一)已实现其他形式就业的;
(二)户口转至外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享受期已满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应终止情形的。

第八条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经办人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告知停止原因。

第九条区人力社保局对各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灵活就业受理审核、经费拨付、留存资料及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监督检查,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和资金安全。
各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应按照审核流程严格审批,采取多种形式核实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况。

第十条对于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立即停止发放,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不得与其他促进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海淀区农业户籍及农转非劳动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海人社发〔2018〕24号)同时废止,按照原政策享受期未满人员享受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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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办: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办: 海淀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海淀区人力资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